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實施細則參考文本(之二)
編寫者: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葛磊
監理實施細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工程名稱:
編制( 監理工程師 ): 日期:
審核(總監理工程師): 日期:
有限公司
項目監理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目錄
1、工程概況
表一工程概況
序號 | 項 目 | 內 容 |
1 | 工程名稱 | |
2 | 工程地址 | |
3 | 結構類型 | 框架+剪力墻(標準層PC構件占比20%) |
4 | 結構層數 | 地下2層、地上24~26層 |
5 | 建筑面積 | 84190.39㎡,其中地下32407.39㎡,地上51783㎡ |
6 | 建筑高度 | 76.40/82.20m,其中標準層2.9m |
7 | 相關結構標高 | ±0.000為7.9m,基礎底板面-9.4m,底板底-9.9m/-10.0m, 中板面-5.7m,頂板面-1.8m,室外覆土完成面-0.3m |
8 | 建設單位 | |
9 | 代建單位 | |
10 | 設計單位 | |
11 | 圍護設計單位 | |
12 | 勘測單位 | |
13 | 監理單位 | |
14 | 施工單位 | |
15 | 質量安全監督單位 | |
2、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專業工程特點
2.1項目建筑起重機械配置計劃
本工程根據現場實際需要進行塔吊和施工升降機的選型。計劃現場布置5臺塔吊,其中1臺QTZ125(ZJ6019)(5#塔吊)和4臺QTZ80(ZJ6010)(1~4#塔吊)。在大面積土方開挖前,5臺塔吊計劃土方開挖前安裝完畢,并進行檢測和驗收,以便在深基坑施工過程中可及時使用。按樓棟號布置5臺施工升降機(設備選型暫略),在地下室結構頂板完成后,五層標準層施工完成前安裝完畢,并進行檢測和驗收,以便于主樓在上部結構施工時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平面布置詳見表二、圖一。
表二 建筑起重機械分布表
序號 | 單體工程 | 建筑高度 | 塔吊配置情況 | 施工升降機配置情況 |
1 | 1號樓 | 76.40m | 1號塔吊QTZ80(ZJ6010) | 1號施工升降機 |
2 | 2號樓 | 76.40m | 2號塔吊QTZ80(ZJ6010) | 2號施工升降機 |
3 | 3號樓 | 82.20m | 3號塔吊QTZ80(ZJ6010) | 3號施工升降機 |
4 | 4號樓 | 82.20m | 4號塔吊QTZ80(ZJ6010) | 4號施工升降機 |
5 | 5號樓 | 82.20m | 5號塔吊QTZ125(ZJ6019) | 5號施工升降機 |
6 | S1 | 5.70m | 3、4號塔吊覆蓋 | 不設 |
7 | S2 | 5.10m | 1、2號塔吊覆蓋 | 不設 |
8 | S3-垃 | 5.10m | 5號塔吊覆蓋 | 不設 |
9 | S3-配 | 5.10m | 5號塔吊覆蓋 | 不設 |
10 | S3-開 | 6.90m | 1號塔吊覆蓋 | 不設 |
圖一 建筑起重機械平面布置圖
2.2塔吊配置情況
2.2.1塔吊基礎水平、豎向定位情況
現場計劃每幢樓布置1臺塔吊,塔吊水平布置軸線范圍如下(詳見圖二~圖七):
1#塔吊QTZ80(ZJ6010) 設置于C軸/49軸~51軸間;
2#塔吊QTZ80(ZJ6010) 設置于20軸~23軸/B~C軸間;
3#塔吊QTZ80(ZJ6010) 設置于7軸~8軸/AA~CA軸間;
4#塔吊QTZ80(ZJ6010) 設置于35軸~38軸/CA軸間;
5#塔吊QTZ125(ZJ6019)設置于59軸~60軸/X~Y軸間;
現場五臺塔吊的基礎均為格構柱組合基礎,上承臺豎向定位標高情況如下:
1#、3~5#塔吊采用格構式塔吊基礎,布置在地下室頂板標高之間-0.7~0.8m處;
2#塔吊采用格構式塔吊基礎,布置在地下室一層樓板標高之間-5.0m處。
圖二 塔吊總體水平布置圖
圖三 1#塔吊下承臺在基礎底板位置
圖四 2#塔吊下承臺在基礎底板位置
圖五 3#塔吊下承臺在基礎底板位置
圖六 4#塔吊下承臺在基礎底板位置
圖七 5#塔吊下承臺在基礎底板位置
2.2.2塔吊樁基工程情況
塔吊基礎均采用鉆孔灌注樁格構式塔吊基礎,每臺塔吊設置四根直徑800的C30混凝土鉆孔灌注樁,有效樁長44~46米,底部P42.5水泥漿注漿,樁身配筋為16根20的主筋,8@200的箍筋,樁頂以下4米箍筋間距加密為8@100,4L160×16的角鋼格構柱,綴板中心間距為@600,綴板尺寸為12×300×420,角鋼格構柱埋入樁身≮3000,主筋間斷焊焊接到格構柱上不少于8根,焊縫總長不少于1000。(詳見圖八)
圖八 灌注樁樁身立面圖
2.2.3塔吊最大臂長、初始安裝高度和最終安裝高度情況
塔吊編號 | 最大臂長 | 初裝高度 (含鋼立柱高度) | 最終高度 (含鋼立柱高度) | 附墻數 | 建筑高度 |
1#塔吊 | 50米 | 25.2米 | 100米 | 5道 | 76.4米 |
2#塔吊 | 50米 | 28米 | 91.6米 | 5道 | 76.4米 |
3#塔吊 | 50米 | 25.2米 | 100米 | 5道 | 82.2米 |
4#塔吊 | 50米 | 22.4米 | 97.2米 | 5道 | 82.2米 |
5#塔吊 | 50米 | 29米 | 103米 | 5道 | 82.2米 |
2.3施工升降機配置情況
(尚未選型暫略)
3、監理依據
- 本項目地質勘查、設計施工圖紙
- 本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
- 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 本項目《塔吊基礎專項施工方案》(論證通過版)
- 本項目《塔吊安拆專項施工方案》(安拆單位編制、總包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批)
- 本項目《塔吊群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含應急預案)
- 本項目《施工升降機專項施工方案》(尚未編制,實施前完善本細則)
- 本項目《監理服務合同》及合同附件
- 本項目《監理規劃》
- 浙江省《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技術規程》(DB33/T1053-2008)
- 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DB33/T1104-014
- 浙江省建設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機《QTZ125(ZJ6019)塔式起重機說明書》
- 浙江省建設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機《QTZ80(ZJ6010)塔式起重機說明書》
-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
- 《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規程》JGJ/T187-2019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 《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
- 《施工升降機安全使用規程》GB/T 34023-2017
- 《施工升降機用齒輪漸進式防墜安全器》GB/T 34025-2017
- 《齒輪齒條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安全評估規程》GB/T 36152-2018
- XX企業施工升降機《XXX(型號)施工升降機使用說明書》(尚未選型)
-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
- 《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276-2012
-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
-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17
- 《建筑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 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 《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
-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12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
-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33942-2017
- 國務院、住建部、浙江省、杭州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其他相關文件
安裝前的安全監理工作:組織參與設備進場驗收;安裝設備及安裝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證核查;安裝、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到崗情況的核查;安裝作業環境檢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服裝及安全防護用品檢查。 |
安裝中的安全監理工作:安裝、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到崗情況的核查;安裝作業環境檢查;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檢查;安裝間斷期間安全管理情況;安裝進展情況。 |
安裝完成后的安全監理工作: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旁站記錄;督查安裝單位自檢驗收;督查第三方檢檢驗檢測;組織或參與建設、監理、施工、使用、安裝各方聯合驗收。 |
拆卸前的安全監理工作:拆卸設備及拆卸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證核查;拆卸、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到崗情況的核查;拆卸作業環境檢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服裝及安全防護用品檢查。 |
拆卸中的安全監理工作:拆卸、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到崗情況的核查;安裝作業環境檢查;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檢查;安裝間斷期間安全管理情況;安裝進展情況。 |
4、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安全監理工作流程
5、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
5.1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5.1.1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通過對施工單位安全臺賬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是否包含(不限于)以下幾項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
5、安全生產驗收制度
6、施工機械、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8、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5.1.2檢查崗位責任制度
通過對施工單位安全臺賬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并檢查施工單位定期進行崗位責任制考評的情況。檢查崗位責任制是否包含(不限于)以下幾項責任制:
1、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
2、技術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3、施工員崗位責任制
4、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5、質檢員崗位責任制
6、資料員崗位責任制
7、測量員崗位責任制
8、試驗員崗位責任制
9、材料員崗位責任制
10、安全員崗位責任制
5.1.3檢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通過對施工單位安全臺賬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相關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制定和準備情況,檢查各項安全技術規程是否包含(不限于)以下幾項操作規程:
1、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基本規定
2、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架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泥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木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鋼筋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7、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8、電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9、氣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0、樁機操作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起重安裝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2、起重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3、起重機械指揮、司索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單位應及時將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報監理方進行審核,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投入計劃和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策劃方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如下:
1、審查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投入計劃表中,擬投入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2、擬投入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進出場時間與總進度計劃之間的安排情況。
3、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中配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數量是否與投入計劃表一致。
4、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中所有相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和擬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和尺寸。
5、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中所有擬安裝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水平和豎向位置、設備初始和最終高度與新建建筑物、臨時設施、相鄰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之間的布置情況是否符合施工組織安排和安全防護要求。
6、一切為全工地施工服務的臨時設施的布置位置與建筑起重機械吊裝半徑或運行區域之間的關系,包括:
(1)施工用地范圍,施工用的各種道路
(2)加工廠、制備站及有關機械的位置
(3)各種建筑材料、半成品、構件的倉庫和生產工藝設備主要堆場、取土棄土位置;
(4)行政管理房、宿舍、文化生活福利建筑等
(5)水源、電源、變壓器位置,臨時給排水管線和供電、動力設施
(6)機械站、車庫位置
(7)一切安全、消防設施位置。
5.3審查施工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專項方案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施工前,應編制(塔吊/施工升降機)基礎專項施工方案,方案采用非常規形式的基礎時應按照規范要求,由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對基礎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要點主要包含(不限于)以下內容:
5.3.1常規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基礎專項施工方案的施工企業內審流程完善與否,項目部審批流程是否完善;
2、方案中塔吊基礎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設備使用說明書、浙江省《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技術規程》(DB33/T1053-2008)、《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 JGJ/T187-2019)等規范的相關要求,施工升降機基礎是否符合其對應設備型號的使用說明書中設備基礎的相關規定要求。
3、建筑起重機械起重機械設備選型、安裝臂長、安裝高度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和規范要求。
4、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的水平、豎向定位是否滿足使用說明書中有關附墻安裝距離與建筑物間距的要求。
5、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的定位是否與人防區、地下室頂板、基坑邊坡、回填土區域等環境因素有聯系,是否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理措施。需要計算依據做證據的是否附有計算書,并滿足要求。
6、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區域或吊裝半徑范圍內是否采取符合安全文明規范要求的安全防護措施。如設備基礎周邊防護欄桿、設備基礎增設集水井、塔吊基礎司機安全通道措施、塔吊設備標準節防攀爬措施、施工升降機安全防護棚、施工升降機地下室基礎回頂支撐措施等。
7、塔吊基礎是否與基礎底板同步施工及相應的處理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應考慮本項目范圍內的多塔作業以及相鄰項目與本項目之間是否存在多塔作業的情況。每臺塔吊的初始安裝高度錯位應滿足規范要求的相鄰塔吊起重臂交叉時的垂直距離在安全距離以上,相鄰塔吊的高位塔身與低位塔臂水平距離應在安全距離以上。
9、其他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的強制性條文。
5.3.2需專家論證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專項施工方案
1、專家論證前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內容與5.3.1中相同。
2、塔吊基礎采用格構柱的組合基礎形式,格構柱規格尺寸、與塔吊樁的連接方式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浙江省《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技術規程》(DB33/T1053-2008)、《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 JGJ/T187-2019)等規范的相關要求。
3、塔吊基礎方案是否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塔吊樁設計內容進行技術核定。(杭州市專家論證審批意見需設計單位簽章確認)
4、專家論證后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并書面回復專家組;或者依據專家論證意見重新編制的按前兩條要求重新審查。
5、專家論證后方案編制的施工企業是否重新完成內審流程。
5.4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的施工材料、工序、質量隱蔽驗收
1、到場、制作的鋼筋、角鋼、成品格構柱、構配件等原材料是否符合專項方案中基礎所需和合同約定的品牌要求,按照監理規范要求和項目材料管理要求做好進場檢驗工作,并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的工序驗收:按照相應樁型(鉆孔灌注樁、旋挖灌注樁、預制管樁)對樁位、樁底和樁頂標高、樁底沉渣、有效樁長、鋼筋籠及吊筋、注漿管、混凝土初灌和終灌、泥漿比重、樁底注漿等的施工工序驗收規范要求進行;對于基礎承臺的幾何尺寸、鋼筋綁扎、支模、標高、接地裝置按專項方案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相關規范標準進行驗收:對混凝土澆筑要按照混凝土施工規范要求做好監理質量控制,并留置好同養和標養試塊,做好后期混凝土養護工作。
3、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驗收合格后,需要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預埋基礎節、基礎支座、基礎螺桿、基礎軌道(軌道式移動塔吊)等構配件進行定位復核、標高復測,確保設備安裝位置、高度準確。
5.5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拆方案進行審核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在安裝之前需要由施工單位選定安拆單位,由安拆單位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塔吊、施工升降機)安拆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批準后報項目監理部審批。
安裝與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要點
1、審批程序:專業分包和施工總包單位編制、審核、審批權限正確、簽字手續齊全。
2、工程概況、特點:工程概況特點內容要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需要,如建筑物高度、層高、基礎地質情況、現場情況及吊裝物體說明(PC構件)、輔助安裝設備選用及作業場地情況等。
3、計算書:塔吊與建筑物連接處理;塔吊基礎與建筑物基礎(底板)相連的處理辦法;驗算附墻點水平荷載對建筑物局部的影響(是否應進行加強處理);地耐力與輔助安裝設備的選擇。
4、安裝與拆卸:各臺設備的初始安裝高度和最終安裝高度、塔吊有效臂長、施工升降機安全荷載限定值,安裝與拆卸工藝。
5、使用、維修保養:吊裝方法、程序和維修保養措施、頻率、輸出成果。
6、質量控制措施:質量控制值是否與規范相符;試驗驗收。
7、安全內容:安裝、使用、拆卸、維修保養等方面安全技術措施內容。
8、多塔作業:依據塔吊基礎專項方案制定的多塔防碰撞措施,分別明確每臺塔吊的初始安裝高度。根據《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 33-2012標準規定多臺固定式塔吊同時作業時,低位塔機臂端與高位塔機塔身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m,高位塔機吊鉤與低位塔機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9、相關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重要用途鋼絲繩》、《浙江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編寫指南》等。所執行標準、規范、規程應為現行有效版本。
5.6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告知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在網上進行備案審批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方案審批通過后,由施工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每臺設備的相關資料、以及操作人員證書,報監理部審核安裝告知資料,對此審查的重點如下:
1、安裝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制造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證書、其他技術人員證書、安裝作業人員證書等證書是否齊全、有效。
2、安裝方案及審批表、安裝合同、安裝協議、管理和拆卸人員名單表、應急方案及審批表、輔助機械資料、基礎方案及審批表、產權表、設備合格證、設備使用說明書、基礎混凝土強度報告、基礎隱蔽資料、設備場布圖、維保合同、安全技術交底、設備完好狀況表等是否信息完整準確、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3、在書面安裝告知資料審核通過后,在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網上申報管理平臺上進行網上審批,按安裝告知單位→施工企業項目部→監理企業監理部→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監督機構的順序逐一完成網上審批后,方才完成安裝告知備案審批。
5.7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安全監理控制要點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作業日期應按照安裝告知備案的時間進行組織實施,提前或延后的應向監督機構履行告知義務。安裝作業的安全監理工作主要分成安裝前、安裝中、安裝完成后三個階段進行管理。
5.7.1安裝前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組織或參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進場驗收,對設備整機銘牌及附屬裝置、傳動系統、工作部分與結構、安全防護裝置及完好性、電器電源部分完好情況進行驗收,做好設備進場資料報驗審批工作;
2、對安裝輔助設備(如汽車吊)及安裝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年檢報告進行核查,核查現場實際安裝人員是否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告知備案人員一致;專用電箱設備是否配置到位并通電。
3、對安裝、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到崗情況進行核查,安裝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是否到崗監督、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是否到崗,使用單位(若有)的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是否到崗;
4、監督安裝單位、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做好現場安裝及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檢查安裝人員工作服裝和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及使用;
5、對設備安裝作業環境進行檢查,包括汽車吊作業空間范圍、汽車吊占位場地平整情況、汽車吊占位是否穩固、鋼絲繩完好、設備臨時堆放場地、設備組裝場地、安裝作業區域隔離措施及警示標志等是否到位。
5.7.2安裝中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安全監理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作業情況進行巡查,對安裝、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在崗情況的核查;
2、安全監理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過程中的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巡查,重點關注汽車吊作業安全情況、安裝區域內是否有無關人員進出;
3、安全監理對安裝人員作業過程中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巡查;
4、安全監理對安裝作業過程遇到中午、晚上、五級以上大風、雷電暴雨,應對安裝間斷期間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巡查;
5、安全監理對巡查過程中各時間段的設備安裝進展情況進行圖文信息留存。
5.7.3安裝完成后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成后,安全監理應及時完成監理安裝過程巡查(旁站)記錄;
2、安裝完成后安全監理應督促和檢查安裝單位自檢驗收工作情況;
3、安裝完成自檢驗收合格后,安全監理應督促和巡查安裝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檢檢驗檢測機構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4、施工單位將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報送監理審核后,安全監理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組織建設、監理、施工、使用、安裝各方進行聯合驗收,簽署驗收意見。
5.8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登記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在網上進行備案審批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成自檢驗收和檢驗檢測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使用登記備案資料,報監理方進行審查。使用登記備案資料審查重點如下:
1、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營業執照及租賃合同;
2、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單位自檢驗收資料;
3、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4、建筑起重機械審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報審表;
5、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如設備合格證、產權備案證、安裝告知表、安全保護裝置檢定證書等;
6、使用單位配置使用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在書面使用登記資料審核通過后,在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網上申報管理平臺上進行網上審批,按安裝告知單位→施工企業項目部→監理企業監理部→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監督機構的順序逐一完成網上審批后,方才完成使用登記備案審批。
依據《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開始時間按聯合驗收通過后方可使用,一個月內完成使用登記備案工作。嚴禁提前擅自使用未經檢驗檢測合格并聯合驗收完成的建筑起重機械。
5.9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期間的安全監理控制要點
建筑起重機械自聯合驗收合格后開始投入使用,使用期間安全監理工作重點是日常巡查、附墻安裝、頂升降節、維護保養、年度復檢的執行情況,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安全監理。
5.9.1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理日常巡查工作要點
1、安全監理工作主要通過監理人員的每日巡視、安全檢查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和管理。
2、每日巡查及安全檢查內容重點為:①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②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遵守情況(如十不吊、多塔運行規程、人員限載、作業間隙上鎖關閉);③設備運行區域人員、通道、加工場地、臨時建筑的防護措施情況;④設備基礎周邊環境情況;⑤設備臨電設施及線路安全情況;⑥外電防護;⑦樓層出入口防護;⑧設備配套工器具損耗或完好情況,如附墻裝置完好情況、鋼絲繩磨損情況、吊鉤防脫裝置、卸料平臺設置及完好情況等。
5.9.2建筑起重機械附墻安裝作業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附墻裝置的進場報驗資料要符合設備使用說明書中的要求,并附裝置的質量證明文件,原則上要求以設備原廠的構配件為主;若有非標需要的則以有資質廠家生產的附墻裝置為宜。
2、附墻裝置安裝當日前的安裝操作平臺應提前進行搭設完成并驗收合格,符合附墻安裝需要,尤其是結構邊拉結點部位的安裝操作平臺需要提前設置到位,滿足站人和防墜掛鉤的基本要求。
3、附墻裝置安裝當日的安全監理工作內容與前文5.7安裝設備的工作要求相同。
4、附墻裝置安裝完成后應由施工單位對附墻裝置安裝節點質量情況以及安裝后設備標準節的垂直度進行儀器(全站儀)檢測,滿足附墻裝置以下≯2‰,附墻裝置以上部分≯4‰的規范要求,并做好記錄和驗收工作。
5.9.3建筑起重機械頂升降節作業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設備初始安裝未達到使用說明書和規范限定的獨立高度時,設備隨建筑物高度加高標準節滿足施工需要時(前置工序附墻安裝完成并驗收合格),設備依據強臺風等災害天氣預警采取降節措施提高設備安全性時,設備拆卸前從最終安裝高度降低到可拆卸高度時,均會采取頂升、降低標準節的設備安裝作業。
2、頂升降節作業前應確保前置工序或作業條件滿足頂升降節安拆作業的需要。
3、頂升降節作業時的安全監理工作內容與前文5.7安裝設備的工作要求基本相同。
4、頂升降節完成后應對標準節的垂直度、連接螺栓緊固程度、安全通道及出入口平臺防護措施、安全限位裝置有效性等進行重點檢查。
5.9.4建筑起重機械定位維護保養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建筑起重機械定期的維護保養工作是保證設備安全運行的關鍵所在,浙江省《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管理規范》(DB33/T834-2011)規定維護保養是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緊固、防腐、更換易損件及失效的零部件等。維護保養分為日常維護保養和年度維護保養,而杭州市目前實行的是月度兩次頻率的保養制度。重點對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控制系統等進行維護保養。
2、維護保養的安全監理工作重點是①維保單位資質與協議是否完備;②維保人員在作業前的特種作業證書復核;③安全交底工作落實與否;④維保記錄內容是否按規范和表格內容全數檢查到位,并表明驗收結論;⑤維保過程、維保關鍵部位、維保人員核證等過程照片是否齊全;⑥維保記錄簽章及留存是否到位;⑦維保中發現的問題是否解決,嚴禁設備帶病作業。
⑧維保作業和記錄的前后間隔時間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5.9.5建筑起重機械年度復檢工作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建筑起重機械在初始安裝完成后應完成安裝質量檢驗檢測并合格通過后方可組織聯合驗收及使用登記備案。年度復檢是依據檢驗檢測報告的有效期限進行確定的,所以當檢驗檢測日期超過1年的應提前一個月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再度檢驗檢測工作。依據規范要求對于停用超過6個月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也應重新進行檢驗檢測。
2、檢驗檢測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為:①檢驗檢測間隔時間必須滿足檢驗檢測報告連續有效性的要求,確保檢驗檢測報告效力不中斷。②檢驗檢測實施過程中應做好過程影像資料留存。③復檢報告應在前一份檢測報告失效前完成報審工作并留存。
5.10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拆卸告知資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在網上進行備案審批
建筑起重機械拆卸作業前應由施工單位整理拆卸告知資料報監理方審查,安全監理的審查重點如下:
1、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項目、公司報審表;
2、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拆卸合同,即安拆合同;
3、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安全協議;
4、拆卸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名單;
5、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究院預案及項目、公司報審表;
6、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汽車吊參數、輔助人員證件、崗位證、行駛證、駕駛證、年度檢驗報告;
7、其他相關資料:營業執照、制造許可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設備使用說明書、場部圖、產權備案表、設備合格證、拆卸、汽車吊安全技術交底等是否齊全有效。
在書面拆卸告知資料審核通過后,在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網上申報管理平臺上進行網上審批,按拆卸告知單位→施工企業項目部→監理企業監理部→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監督機構的順序逐一完成網上審批后,方才完成拆卸告知備案審批。
5.11建筑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安全監理控制要點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因設備本身原因或者設備性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的情況下會有提前拆卸的情況,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常見的主要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完成,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不需使用時,進行拆卸。
5.11.1拆卸前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拆卸前的安全監理工作內容基本與5.7.1安裝前的工作內容相同,安全監理工作要點如下:
1、對拆卸作業的輔助設備(如汽車吊)及拆卸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年檢報告進行核查,核查現場實際拆卸作業人員是否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拆卸告知備案人員一致。
2、對拆卸、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到崗情況進行核查,安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是否到崗監督、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是否到崗,使用單位(若有)的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是否到崗;
3、監督拆卸單位、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做好現場拆卸及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檢查拆卸人員工作服裝和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及使用;
4、對設備安裝作業環境進行檢查,包括汽車吊作業空間范圍、汽車吊占位場地平整情況、汽車吊占位是否穩固、鋼絲繩完好、設備臨時堆放場地、設備拆卸場地、拆卸作業區域隔離措施及警示標志等是否到位。
5、專用電箱設備是否配置到位并通電;拆卸前設備是否已經做好拆前檢查工作(如:塔吊要注意大臂和平衡臂的方向不可與建筑物外立面過近),尤其是附墻裝置的拆卸平臺或安全掛點設置是否已經搭設完成。
5.11.2拆卸中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安全監理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拆卸作業情況進行巡查,對拆卸、施工、使用單位人員在崗情況的核查;
2、安全監理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拆卸過程中的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巡查,重點關注汽車吊作業安全情況、拆卸區域內是否有無關人員進出;
3、安全監理對拆卸人員作業過程中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巡查;
4、安全監理對拆卸作業過程遇到中午、晚上、五級以上大風、雷電暴雨,應對安裝間斷期間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巡查;
5、安全監理對巡查過程中各時間段的設備拆卸進展情況進行圖文信息留存。
5.11.3拆卸完成后的安全監理工作要點
1、起重機械設備拆卸完成后,安全監理應及時完成監理拆卸過程巡查(旁站)記錄;
2、拆卸完成后設備裝車吊運工作也是安全監理工作要點之一。
3、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拆除完成后原有附墻裝置部位的臨時操作平臺、安全帶掛點是否拆除干凈。
4、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退場報驗審批資料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完成。
6、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堅持“預防為主,重點進行事前、事中控制”的原則,同時注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檢查與安全控制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隱患,把安全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安全監理的工作方法在工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過程中常規的主要有核查、驗收、巡視、檢查、巡查、復查等幾項。這些工作方法主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施工方案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結合監理規范相應表格、施工單位、安拆單位、使用單位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定制表格進行落實。
6.1監理工作方法
6.1.1安全監理的安全核查工作方法
安全監理的安全核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過程中各類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書面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實。
核查的文件主要有:
1、企業生產經營資質;
2、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3、企業A、B、C三類人員資格證書;
4、安全相關的設備、材料生產許可證;
5、安全相關的設備出廠合格證;
6、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告知、使用登記、拆卸告知等資料線下和網上核查;
7、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8、其他與安全監理相關的證書文件。
6.1.2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驗收工作方法
安全監理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項目監理部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材料、構配件等工作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過程中各項的驗收工作一般都要求施工單位先行完成自檢驗收工作后報監理部進行驗收,專業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的驗收申請后會同相關人員對其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也可依據各監理企業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程序進行驗收)。驗收表格可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驗收表格,也可自行制定項目的驗收表格,或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表格形式,驗收文件資料應由監理部及時整理歸檔。
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要求,并結合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以下(但不限于)工作進行驗收:
1、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預埋驗收,如塔吊、施工電梯;
2、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組裝完成投入使用前的驗收;
3、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如:塔吊、施工電梯)附墻安裝、頂升降節的驗收;
4、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用配電線路、箱體的驗收;
5、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過程中輔助設備(汽車吊、履帶吊、桅桿吊)、配套設施(卸料平臺、檢修平臺、日常通道)、維護保養、臨邊防護措施的驗收;
6、其它安全相關的驗收。
6.1.3安全監理的安全巡視工作方法
安全監理的安全巡視工作是指項目監理部在每日的工作巡視過程中,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相關的情況進行巡視。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監理規劃》、《建筑起重機械監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安排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巡視監督工作。
安全監理巡視工作每日不少于一次,巡視人員應將巡視情況記錄在監理日志或安全監理日志中,對較大的安全隱患或文明施工缺陷應及時做好監理部內部信息交流和匯報工作。安全監理巡視工作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對施工現場每日巡視時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督,也可在進行其他監理工作過程中對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巡視工作的內容因范圍較廣,凡是現場看見的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有關的所有問題都是巡視工作的范圍。
6.1.4安全監理的安全檢查工作方法
安全監理的安全檢查工作是總監理工程師依據現場工程進度情況和相關單位要求的針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與施工單位的安全檢查并不重合。監理部的安全檢查一般可分為定期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節前節后安全檢查、停復工安全檢查等幾種。
1、定期安全檢查,監理部一般可以安排每周組織檢查一次,這樣頻率往往會與施工單位的定期檢查基本重合,會將施工單位應組織定期安全檢查的法定職責予以替代。本項目監理部采取每月一次的定期安全文明檢查工作和每季度一次的定期全面安全文明檢查工作,施工單位每周的安全檢查工作應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安排監理人員參加,并在施工單位的每周安全檢查記錄表上簽署檢查情況和簽字,檢查記錄應整理歸檔。這樣的參與檢查方式主要是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檢查制度的情況。
2、專項安全檢查,監理部應依據建設單位、公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這項檢查工作可由監理部組織,也可由施工單位組織監理部派員參與的方式進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專項檢查常見的情況有:防臺應急專項檢查、塔吊設備專項檢查、施工升降機專項檢查、臨邊防護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月活動專項檢查等。相關的檢查記錄應整理歸檔。
3、節前節后專項安全檢查,項目監理部應組織施工單位在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的前后對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一般項目的節前節后檢查工作不會造成停復工的發生,若有停復工的發生應組織停復工檢查。相應的檢查記錄應整理歸檔。
4、停復工安全檢查,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停復工情況的時候,監理部應組織施工單位和相關人員對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停復工檢查,檢查的重點與其他安全檢查的側重點略有不同。
1)春節前后的停復工檢查,一般施工項目僅會在春節前后出現停復工的情況,施工單位應在停工前和復工前做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停復工的準備工作。監理部組織施工單位、維保單位等相關人員對停復工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并整理歸檔。
2)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故障、事故引起的停復工檢查,當項目現場出現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相關的故障、事故的時候,監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單位對相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暫停使用或對項目現場暫停施工,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施工單位在收到暫停指令時應立即組織進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停用安全檢查,消除停用設備故障缺陷;配合建筑起重機械事故調查和事后恢復工作。待建筑起重機械故障、事故處理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做好復工準備工作,提出復工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安排監理人員組織復工檢查,檢查情況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復工令》,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或施工現場恢復使用或施工。
監理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一般由監理工程師負責組織施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
6.1.5安全監理的危大巡查工作方法
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附件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相關規定:
附件1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附件2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中安全監理的危大巡查工作是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監理人員對危大工程的實施過程進行過程性的巡視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危大工程巡查工作,應從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開始至拆卸完成為止,監理部對危大工程進行巡查,制定巡查制度和巡查表格,巡查表格應包含下列內容:
1、巡查日期及天氣情況;
2、巡查人員;
3、巡查內容,包括危大工程告示牌、危大工程驗收牌、危大工程名稱
4、巡查照片;
5、巡查情況,包括按方案執行情況、危險區域警示標識、自檢驗收情況、監理驗收情況、存在問題及照片、監理措施
6、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危大工程的巡查頻率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視情況而定,要求每周不少于一次,開始實施和實施完成必須各有一次。巡查記錄表格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整理歸檔。
6.1.6安全監理的安全復查工作方法
安全監理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情況安全復查工作,主要是對安全監理工作整改指令、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整改指令,施工單位落實整改工作完成情況的復核檢查。
安全復查工作一般程序由施工單位在完成整改自查自驗工作后,向監理部提出書面回復申請,監理部在收到申請文件后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資料或現場的整改情況復核檢查,并對復查情況簽署意見和簽字確認。
復查工作應注意與整改指令形成閉合,期限上應符合整改指令期限要求,復查工作應在48小時內完成,復查資料應整理后并與整改指令文件一一對應歸檔。
6.2監理工作措施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安全監理工作措施主要是通過以監理部的各項工作指令形式向施工單位、使用單位、安拆單位、租賃單位發出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這些工作指令及其內容便是監理部履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理工作的措施。
安全監理的工作指令是指監理部對項目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選型、租賃、安裝、使用、維保、頂升降節、拆卸、檢驗檢測等工作內容向施工等相關單位發出的工作指令。包括口頭通知、《檢查整改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作聯系單》、《工程暫停令》等一些口頭和書面文件指令。這些指令因存在問題嚴重程度不同進行劃分,從口頭通知、《檢查整改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作聯系單》、《工程暫停令》依次提升。這些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安全監理工作指令及其回復的文件資料,除《檢查整改單》由項目監理部自行擬定外,其余文件表式均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的要求執行,且均應整理歸檔。
6.2.1安全監理的口頭通知
在日常的現場安全監理工作中,若發現存在違反建筑起重機械管理規定的現象,應首先及時口頭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告知要求整改完成自查合格后以現場復查或照片復查的形式進行整改工作回復。
6.2.2安全監理的《檢查整改通知單》
在項目參建單位組織的各類檢查工作中,發現存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的,監理工程師應在形成檢查記錄文件中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整改完成自查合格后以書面形式(專用回復表格)報請監理部復查整改工作完成情況。
6.2.3安全監理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在監理部要求施工單位落實口頭通知、《檢查整改通知單》要求的整改未能整改落實的工作,危大工程巡查、每日巡視、安全復查等工作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落實相關整改工作,并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后報監理部復查。
6.2.4安全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作聯系單》
在施工單位未及時整改或拒不整改監理部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提請總監理工程師向施工單位簽發《工作聯系單》要求落實相關整改工作,并將《工作聯系單》抄送建設單位和相關參建單位。
6.2.5專業監理工程師提議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暫停令》
在監理部簽發書面通知、指令或召開專題例會后,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參與單位仍未及時整改,或拒不整改,設備故障帶病運行,情況嚴重引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暫時停止使用或施工,并由總監簽發“工程暫停令”,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暫停”的部位視工程的情況而定,可以是整個工程暫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暫停。若《工程暫停令》發出后執行效果不佳,可進一步向建設方提出加強與施工企業管理部門協調,要求其參與執行。監理部應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就相關事宜進行《監理報告》。
7、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中的安全隱患及事故的處理程序
7.1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中的安全隱患的處理程序
7.2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中的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第166號令、《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33942-2017)的有關規定,建筑起重機械管理的相關單位應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拆和施工(使用)單位應編制和執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拆、使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成立事故應急組織機構體系,明確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揮人員、相關部門或人員的相應職責及安全要求。
依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33942-2017)的附錄B1事故分級標準規定:①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屬于較大事故;②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屬于一般事故。因此本項目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過程中主要存在上述兩類安全事故,安全監理對于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過程中的安全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8、監理資料及相關用表(略)
8.1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信息統計資料及用表
8.2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場驗收資料及用表
8.3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聯合驗收資料及用表
8.4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頂升降節監理資料及用表
8.5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維護保養監理資料及用表
8.6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情況監理資料及用表
8.7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定期檢驗檢測資料及用表
8.8安全檢查整改通知單
8.9事故報告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