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開發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監察支隊、市建設安質總站,各房地產開發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加強住宅全裝修管理,保障購房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提高住宅交付質量品質,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建住宅全裝修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甬政辦發〔2018〕39號)等規定,結合《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全裝修工作的通知》(甬建發〔2018〕75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全裝修施工質量實施購房人監督機制,分為工地開放日檢查活動和建立購房人質量監督小組兩種方式,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情況采取兩種方式相結合或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一)工地開放日檢查活動原則上不得少于3次,分別為主體與裝飾裝修工程交接階段、安裝工程隱蔽階段和分戶檢驗階段,開放區域不得局限于施工樣板、交付樣板等樣板房。每次工地開放日檢查活動應向所有已簽約購房人開放,建設單位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購房人活動時間、報名方式等事項。
(二)購房人質量監督小組原則上每月組織檢查1次,自全裝修進場施工至分戶檢驗完成。購房人質量監督小組人員原則上應為已簽約購房人,并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知識,每幢住宅不少于已預售戶數的2%且不少于1人。建設單位應通過搭建網絡通訊平臺等形式做好購房人質量監督小組報名工作,報名情況、預定人選等信息應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當超過1/3購房人對小組成員提出不信任時,建設單位應同意予以更換。
二、購房人質量監督工作內容為向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了解工程質量有關情況;檢查工程與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預售合同等的符合情況,包括建筑材料質量、施工工藝標準和實體工程質量等。購房人和建設單位可對建筑材料質量共同見證取樣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
三、購房人質量監督活動發現的質量問題按照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對質量檢查中發現施工質量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購房人可以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購房人反映問題應客觀真實、文明理性,依法依規維護自身權益。
四、購房人進入施工現場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接受安全培訓,服從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傷害,建設單位和相關參建單位應及時糾正購房人安全違規違章行為。
五、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預售全裝修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與購房人簽訂《購房人質量監督協議》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補充協議,協議應明確監督方式、監督內容、安全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條款。現已預售但未簽訂協議或已簽訂協議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購房人可以要求與建設單位補簽協議。對因協議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或相關約定不明確、有歧義等造成購房人投訴的,建設單位應主動糾正,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建設單位應在參加工程質量監督交底時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本項目《購房人質量監督實施方案》。建設單位應在每次工地開放日檢查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包括組織情況、主要問題、處理方案、簽到表等內容的總結材料抄告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應在組織首次主體結構驗收前將購房人質量監督小組組建完成,并在組織首次主體結構驗收前和小組人員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書面抄告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七、毛坯報建全裝修集中交付的住宅,建設單位應采用工地開放日檢查活動和建立購房人質量監督小組相結合的方式,并委托第三方監理單位參與裝飾裝修工程驗收。
(一)建設單位應提出不少于3家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為A類、且具有房屋建筑甲級專業資質的監理單位作為候選第三方單位供購房人選擇其中一家參與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候選和選定監理單位應分別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選定的監理單位應少于1/3購房人反對。
(二)裝飾裝修工程驗收意見應向全體購房人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若驗收意見少于1/3購房人反對的,可作出驗收合格結論;若驗收意見多于1/3(含)購房人反對的,由建設單位組織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再次按上述程序組織驗收和公示。建設單位和購房人質量監督小組可共同委托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寧波市住房和城建行業專家庫專家對雙方分歧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并出具意見。
八、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監管,加大住宅全裝修質量購房人監督機制落實力度。
(一)對2018年6月10日以后以毛坯報批報建,但實際以全裝修集中交付的新建和申領首批房源預售許可證的在建住宅工程開展摸排,嚴格按照省、市住宅全裝修相關規定進行監管。
(二)2018年6月10日前預售的毛坯報建全裝修集中交付的住宅工程,應要求建設單位和引導購房人落實全裝修質量購房人監督機制,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及時受理全裝修投訴糾紛,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九、對建設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進行信用評價扣分處理,對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予以信用等級降級處理,并可責令暫停該項目未售房源銷售,或對該建設單位開發的其它項目暫緩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現售備案書。
十、本通知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