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轉發省住建廳《關于加強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號:甬建發〔2018〕69號
各區縣(市)、開發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嚴格落實《關于加強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號)工作部署,結合《關于聯合印發<寧波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2018~2025年)>的通知》(甬建發〔2018〕60號)(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具體要求,全面推進我市綠色建筑發展,現將省住建廳《關于加強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號)轉發各單位(見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識《專項規劃》的重大意義
《專項規劃》是按照《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規定,基于綠色發展理念引導編制完成,是促進我市建筑業轉型升級,將我市建設為“浙江省綠色建筑發展重點地區和標桿城市”的重要保障。《專項規劃》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閱通過,市住建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聯合發布實施。
《專項規劃》明確了市本級各基本地塊的綠色建筑星級、裝配式建筑、住宅全裝修,以及中心城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并要求規劃、國土、住建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規劃部門會同住建部門按照《專項規劃》內的政策單元劃分,明確各基本建設地塊的綠色建筑、建筑工業化、住宅全裝修及海綿城市等控制性指標;國土部門應將指標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的前置依據。
二、明確《專項規劃》相關時間節點
2018年6月1以后出具規劃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的規劃條件執行其綠色建筑、建筑工業化、住宅全裝修及海綿城市等指標,實施源頭化管理;
2018年6月1日前出具規劃條件的項目,因規劃條件未完全納入上述指標,基于綠色發展理念,原則上應按《專項規劃》中項目所在地塊性質要求進行建設設計;
對2018年6月1日后節能審查的項目,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組織專家核實項目設計方案是否達到《專項規劃》中項目所在地塊的綠色建筑等指標,并在專家組組長的書面意見中明確。
慈溪、余姚、杭州灣、象山、寧海五地應結合市本級《專項規劃》控制項指標要求,于2018年7月底前發布本地區的綠色建筑專項規劃。
三、落實《專項規劃》建設設計責任
民用建筑項目節能評估時,節能評估機構應按照《專項規劃》中項目所在地塊的綠色建筑、建筑工業化、住宅全裝修及海綿城市等指標要求,在文本的第一章“項目基本信息”中列“寧波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2018~2025年)符合性”一節進行評估。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2018年6月1日后節能審查的項目,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專項規劃》中地塊的各項指標要求,不符合的建筑工程項目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
項目建設過程中,施工、監理單位應各司其責,嚴格執行《專項規劃》中各項控制指標的工程標準與相關制度。竣工驗收時,《專項規劃》中各項控制指標相關的建設未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時,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四、嚴格綠色建筑驗收階段的能效測評
節能評估機構應嚴格執行工程項目的能效測評工作要求,根據《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及相關技術標準應安裝能耗分項計量的建筑,能效測評時應包含對分項計量系統、數據采集傳輸裝置,以及接入市級能耗監測平臺運營效果的測評。
該項指標測評合格以寧波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維護部門(寧波市城鄉建設信息中心)出具的確認書為準。
能效測評過程中,節能評估機構應對未按照要求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項目,及時上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營造全社會的綠色建筑發展氛圍
鼓勵我市與住房城鄉事業相關的機構、行業協會、學會,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開展“綠色建筑進校園”、“綠色建筑進社區”等多種多樣的宣傳方式,營造“個人-家庭(社區/單位)-社會”的輻射式宣傳網絡,踐行綠色建筑的資源節約優勢。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綠色建筑專業委員會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綠色建筑宣傳,納入年度考核指標。
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監督綠色建筑從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到銷售現場信息公示、施工、驗收、運營維護的全過程,為實現我市的綠色發展共同努力。